3·15在行動丨東營發佈10起消費維權行政處罰典型案例
齊魯網·閃電新聞3月12日訊2024年以來,東營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聚焦羣衆反映強烈、監管風險較大的重點領域和重點行業,集中執法力量,精準重拳出擊,嚴查相關違法行爲,切實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現將查辦的典型案例公佈如下:
1.東營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案
2024年5月,東營市市場監管局對東營某旅行社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經查,自2022年6月起,當事人在從事旅遊經營活動中,與消費者簽訂了《境內旅遊合同》《出境旅遊合同》《團隊出境旅遊合同》等系列電子旅遊合同,合同中存在免除經營者在未盡提醒和求助義務、違約等情況下應負法律責任的格式條款,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當事人的上述行爲違反了《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的規定,依據《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東營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依法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2.東營市某餐飲有限責任公司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9月,東營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東營市某餐飲有限責任公司開展反食品浪費專項檢查。經查,當事人在取菜區、餐桌、自助區、調料區等醒目位置均未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實際經營過程中服務人員也未對消費者進行提示說明,未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東營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3.東營市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超出政府定價收取業主電費案
2024年5月,根據投訴線索,東營區市場監管局對東營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於2021年4月至2023年5月期間,超出政府定價多收取商戶電費23592.72元,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將多收價款全部退還給商戶。當事人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及《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東營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依法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4.東營區某購物超市銷售假冒“龍口粉絲”地理標誌產品的商品案
2024年9月,根據舉報線索,東營區市場監管局對東營區某購物超市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銷售的涉案粉絲包裝上擅自使用“龍口粉絲”,該產品未按照“龍口粉絲”的執行標準生產,不符合“龍口粉絲”地理標誌產品相關技術規範,易使消費者對產品品質、質量及來源等造成混淆誤認。當事人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和《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和《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東營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產品並處罰沒款的行政處罰。
5.河口區某超市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24年5月,根據投訴線索,河口區市場監管局對河口區某超市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經營場所的商品貨架上擺放的被投訴食品已超過保質期。當事人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河口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依法作出沒收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沒收違法所得並罰款的行政處罰。
6.墾利某中醫診所使用劣藥案
2024年3月,根據投訴線索,墾利區市場監管局對墾利某中醫診所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銷售給患者的藥品龜甲膠、阿膠已經超過有效期,在配藥室陳列的兩種藥品均已超過有效期,當事人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墾利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依法作出沒收涉案藥品及罰沒款的行政處罰。
7.廣饒縣某車品總彙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案
2024年8月,廣饒縣市場監管局對廣饒縣某車品總彙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發現該店在售的2輛綠源牌電動自行車由出廠的48V鋰電池改裝爲72V鉛酸電池,不符合GB17661-2018中4.1和6.3.4.3的規定。當事人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廣饒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依法作出沒收不合格電動自行車並罰款的行政處罰。
8.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案
2024年2月,廣饒縣市場監管局對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經查,該公司負責的某項目60-66號樓16臺電梯的檢驗報告均已超期,上述電梯均處於使用狀態。當事人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廣饒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依法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9.利津縣某酒水副食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且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案
2024年4月,根據羣衆投訴,利津縣市場監管局對利津縣某酒水副食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銷售的 “天朝上品(貴人)酒”和“天朝上品(衆)酒”系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現場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且當事人進貨時未按規定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當事人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和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利津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依法作出警告、沒收侵權商品及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並罰款的行政處罰。
10.山東某地產公司違法發佈房地產廣告案
2024年4月,根據舉報線索,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對山東某地產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在其微信公衆號上發佈的廣告,含有“項目選址某公園旁,5分鐘舉步湖畔”“沿道路向北駕車僅需4分鐘”等內容,存在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的違法行爲。當事人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對當事人依法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閃電新聞記者 張潔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