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天前才被抓…詐團車手又中計 南下取款80萬元被判10月

臺南地院審酌,蘇姓男子參與詐欺集團分工,擔任面交取款車手,甫於去年12月27日爲警查獲,竟於相隔4天后再犯本案,顯不知反省,認他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被判10月。圖/本報資料照

39歲蘇姓男子去年12月間因擔任詐團面交取款車手,而被新北警方查獲,沒想到4天之後他又南下臺南,出面幫詐團取款80萬元,受害者與警方聯手以假鈔設下陷阱,成功將他逮捕送辦。臺南地院認他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判10月,可上訴。

檢警調查,蘇加入詐欺集團後,先由該集團不詳成員自去年6月間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蔣姓受害者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致受害者陷於錯誤,數次面交款項予該詐欺集團成員共202萬元。

後因詐團成員再度向受害人佯稱,可加碼投資,但受害者發覺有異,前往警局報案,並配合警方於去年12月31日下午3時許,在臺南市安南區海佃路段速食餐廳2樓,交付80萬元假鈔予蘇,蘇則交付事先列印僞造投資公司收據1張,旋遭當場員警逮捕,因而查獲。蘇落網後自白犯行。

臺南地院審酌,蘇參與詐欺集團分工,擔任面交取款車手,甫於去年12月27日爲警查獲,竟於相隔4天后再犯本案,顯不知反省,主觀惡性不輕。惟念他犯後坦承犯行,在本案並非從事直接詐騙被害人分工,非屬核心要角,及所犯詐欺及洗錢犯行止於未遂,尚未造成被害人受有實際損害。法官認他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