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局今日公佈壽險業匯率會計新制的配套 六大重點一次看
保險局今日正式公佈壽險業匯率會計新制的配套措施,主要有以下的六大重點,包括:
一、本來準備金只有二桶金,現在配套措施變成「四桶金」,亦即「四道防線」。其中外價金的固定準備金必須從零開始提存,因此先前很多大型壽險公司已提存許多準備金,不代表以後就沒有提存負擔,因爲固定準備金要重新提存,而且被要求以淨曝險部位的10%來強制提存。
根據保險局的規畫,資產與負債面各二桶,其中,與負債面相關的與外價準備金有關,這二桶分別叫作外價準備金的「固定準備金」(代號Q)、「波動準備金」(P),另外二桶則與權益面(即資產面)相關,分別叫作特別盈餘公積的「外匯風險固定準備金」(X),和「外匯風險強化準備金」(Y)。
二、關於15年的ICS過渡期間,金管會爲了鼓勵業者增資,因此允許所謂的「有條件」式的放行讓「外匯風險強化準備金」,也就是省下的避險成本進準備金的部位,以及外價金裡的「固定準備金」,這兩種準備金都可以「有條件式的」來計算作爲在ICS中償還向金管會借出資本的額度,這就是金管會先前一再提及,但從未曝光內容的「獎勵措施方案」。
保發中心總經理詹芳書指出,該獎勵方案的適用,有三大條件必須同時滿足,首先,過渡前資本適足率得逐年提高,再者,得檢視自有資本增加的金額有達到前一年有向金管會借出資本的金額,最後才能看其提存的Q與Y是否有達到一定的條件,纔可以將準備金提存的部分計入自有資本。
而且能納入償還ICS借出資本的額度也有其上限,而且,到底額度能有多少,四種準備金之間其實可互相連動、互相支援,而且還跟大股東能履行多少現金增資的「誠意」有關。
那麼,兩種準備金可拿來償還ICS借出資本的部位究竟是什麼呢?金管會在配套措施已分別作出了上限規定。與特別盈餘公積相關的「外匯風險強化準備金」,省下的避險成本必須提存進去,金管會給了二大條件,一是當外價金裡的「固定準備金」累積提存已提足了50%,這時就可拿其中的20%計入償還部位,另外,若稅後盈餘的10%提列入「外匯風險固定準備金」已100%完成時,也可以拿其中的30%計入償還部位。
而在與外價金相關的「外價金的固定準備金」,就更直接和大股東履行現金增資的「誠意」相關了,「外價金的固定準備金」能挪移出來償還ICS借出的資本,有三大條件與上限,分別是:1. 若外匯風險強化準備金提足,可拿其中的20%;2. 若公司辦理盈餘轉增資,則金額的25%可納入;3. 若公司有辦理現金增資,則金額的50%可納入,是最高的比例,可見得金管會對壽險現金增資的重視。
三、四種準備金名目,但用途各有不同,而且有些是「無上限」要求累積,有些則設立上限,一旦上限滿了,可再去支援其他的準備金:
1、「外價金的波動準備金」,亦即外價金最原始的現行準備金,要有匯兌利益的話纔有提存,有匯兌利益時纔要提存,而且用途就是衝抵匯兌損失。
2、「外價金的固定準備金」,爲外價金新設立的另一桶金,不但用於衝抵匯兌損失,一項業者都重視的功能,是一旦該準備金達到上限(淨曝險的10%),這時可申請轉列至「外匯風險固定準備金」。而10%的比例,則和VAR值有關,保險局是取VAR 97.5%的數值爲9.2%,而VAR 99.5%的數值爲12%,兩者折衷取10%。
3、「外匯風險的固定準備金」,要求稅後盈餘提列10%入該準備金,一旦到了「外價金的固定準備金」的2倍,就到了累積上限,用途主要在因應長期匯率結構風險的變化。
4、「外匯風險的強化準備金」,要求省下的避險成本必須納入該準備金,而且沒有累積上限,有多少,就要入多少。
四、金管會的新版草案裡,已有懲處條款
不要以爲當年度獲利不足以轉入特別盈餘公積的「外匯風險的強化準備金」就沒事,金管會已在新版的法規中明訂,要求在下一年度必須補足,否則,保險局將採取「糾正」措施或限期改善,甚至就依保險法第149條之1規定,要求保險公司直接依該補足的金額,辦理現金增資,而且會直接限制其資金運用範圍,就像先前保險公司的RBC未達下限一樣的懲處措施。
五、金管會已對壽險業現金股利配發與董監事酬勞計算下禁令
保險局要求特別盈餘公積只能用於「盈餘轉增資」,不可用來作爲現增,而且明訂壽險公司的股利發放「要以盈餘轉增資爲原則」,而且要持續檢討股利政策;換言之,就算壽險公司大賺,還是要以盈餘轉增資來作股利發放,能否上繳現金股利給金控母公司作爲發放金控股利的來源,就要再由保險局來決定,而且,壽險業每年應提列特別盈餘公積的「外匯風險的強化準備金」的額度,就不能納入董監事酬勞來計算。
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也指出,特別盈餘公積所提存的外匯風險強化準備金,只能作盈餘轉增資,不可發放現金股利。
保險局專委蔣嶽霖說明,現行的外價金一桶6137億,會全部入波動準備金(P),目前全體壽險業海外淨曝險部位爲7.7兆,固定準備金(Q)上限爲7700億左右(以提存1.5%計算,而且沒有用到的話,7至8年左右會存滿。)至於外匯風險固定準備金(X)的可能上限則爲1兆2320億。李嶽霖也指出,若匯率升值10%,則光是Q就可抵禦臺幣匯率升值10%的匯損。
六、提存率和避險比率下降的計算基準。
如何計算外價準備金的「波動準備金」,計算基準也有所不同,原先是以當月有未避險的外幣資產及負債兌換損益爲基準,現在則改以「淨曝險部位」的兌換損益作爲基準,而且,淨曝險部位,將扣掉外幣保單、未避險且未以公允價值衡量的股票及基金,也就是AC部位不算,還有傳統的避險本金,這些都不會計入「淨曝險部位」。
而當月避險成本率、會以一年期的臺幣兌換美元換匯交易當月所有交易日的平均避險成本率來計算,而歷史平均成本率則將遠溯至民國89年至114年11月的所有交易日平均避險成本率來計算。
而避險比率的差額,也就是計算省下來避險成本率最重要的基準,將從110年至114年的最高比率來計算,最高爲90%,目前則以80%作爲基準。外價金固定準備金的提存率爲1.5%,省下的避險成本的提存率則以2.5%來計提。
其中,倘若提存與衝抵比率爲50%者,則其避險成本的額外提存比率和額外衝抵比率將定爲25%。
而對於固定準備金的提存及衝抵方式,新版規定也要求,壽險業者在波動準備金不足以衝抵時,可用波動準備金不足衝抵的額度,來衝抵固定準備金,即,兩種準備金可以互抵。而未來外價準備金的上限,將訂在當月國外投資淨曝險部位的10%,至於衝抵下限將不能爲0。
保險局也提出計算範例。舉例來說,假設某業者的國外投資總額爲2兆,淨曝險部位原本爲8千億,避險比率爲6成,那麼,若降低曝險比率2成,新的淨曝險部位爲1兆2千億的話,那麼,期初的波動準備金爲850億、固定準備金的上限即爲1200億,另外,特別盈餘公積相關的外匯風險固定準備金,就以100億爲上限。
若在匯率無波動的情況之下,外價金的固定準備金,就爲180億,等於從原先的120億增至180億,而若稅後獲利爲496億,那麼就依10%比率提存49.6億,但倘若外價金的固定準備金已提飽提滿,爲144億,這時,特別盈餘公積的「外匯風險固定準備金」反而有94.4億的免提空間。
這個免提空間,還會進而讓「外匯風險強化準備金」有少提的空間,倘若以2兆曝險部位,以及從80%至40%減少的40%避險比率,和2.5%的提存率,以及稅後獲利爲稅前獲利的80%等數字換算,原本「強化準備金」要提160億,但由於可以減掉前面的94.4億,因此,最後只需要提65.6億元,外價金固定準備金的重要性亦由此可見。
保險局今日公佈壽險業匯率會計新制的配套,六大重點一次看。 圖/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