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用兩岸條例介入李貞秀身分爭議?陸委會:不會直接解職

陸委會副主委樑文傑12日迴應李貞秀的身分認定爭議時,表態「這跟我們兩岸關係條例沒有什麼關係」。(記者廖士鋒/攝影)

民衆黨立委李貞秀的任職身分爭議持續延燒,由於她是1990年代初期就來臺的陸配,當時法律並未規定兩岸單一戶籍制度,而去年陸配除籍案後,李貞秀返回大陸辦理除籍,不過陸委會主委邱垂正指出,她的取得臺灣身分時間有疑慮,引發震撼。而陸委會下午表示,對李貞秀跟其他陸配處理方式一樣,這與《兩岸條例》無關,也不會直接解職。

對於李貞秀日前透露自己去年已去大陸辦理除籍,邱垂正12日上午在廣播節目上表示,「按《兩岸條例》第廿一條規定,她可能才入籍一年而已,沒有十年」,李貞秀的立委參選資格可能「也有問題」,由於她的參選資格恐怕「有重大爭議」,陸委會將會同相關機關進一步釐清。

邱垂正相關說法引起震撼,是因爲暗示賴政府除了《國籍法》外,還可能動用《兩岸條例》進行介入。

陸委會副主委樑文傑12日下午在記者會上,進一步說明李貞秀的任職身分爭議。他指出,此案是這麼多年來第一次遇到,所以法律解釋上還有些待釐清問題,第一是大陸人不能在臺參選,第二必須在臺定居十年才能參選,第三定居後三個月內要繳回移民署纔算完成身分轉換程序。「若沒完成就會撤銷,等於當事人從頭就沒取得臺灣身分」。

樑文傑也表示,《兩岸條例》2004年修正以後累積很多案例,給定居身分後沒有回去註銷,也沒有拿回給移民署,所以去年幾乎用了一整年時間清理這些舊案,「李貞秀女士也是在這批舊案裡面」。民衆黨讓李貞秀登記爲不分區候選人時候,「她確實有雙重戶籍」,這是極爲特殊案例,凸顯現行機制(選務機關審查)有漏洞,陸委會過年後將召集相關機關建立跨機關合作機制,未來選務機關審查相關資格時,必須考慮到會有這類案例,並和陸委會、移民署會商、釐清。

他隨後強調,這個事件「最主要還是《國籍法》規定」,《兩岸條例》只規定入籍十年後有參選權。照李貞秀說法她有回去辦,但對方不受理,樑文傑重申自己「肯定李貞秀做法」,至少知道要尊重《國籍法》,現在是對方不受理,剝奪李在臺灣擔任立委權利。

樑文傑也說,「因爲把立委解職權利是在立法院,這是我們行政機關無法做到,我們能做到是保護李貞秀」,他以「匹夫無罪,懷璧其罪」形容李貞秀可能會因爲知悉國家機密而被大陸施壓、左右爲難。

本報記者詢問,樑文傑都以「女士」稱呼李貞秀,而去年陸委會曾表示,只要有誠意配合除籍證明補繳,都不會撤銷戶籍,現在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在院會後已經表明,內政部要求李貞秀提出放棄大陸國籍證明期限爲2月13日,若明天李貞秀仍然沒有提供內政部要求的證明,之後陸委會是不是會考慮用《兩岸條例》來處理李的身分?

樑文傑說,李貞秀在臺灣的身分,在我們看來是跟其他有類似問題的陸配一樣,去年整年大概有1.2萬人有這樣狀況,「所以我們不會特別對她有不一樣的待遇」,「這跟我們《兩岸關係條例》沒有什麼關係」。至於申請(放棄大陸國籍)算不算符合法律程式的申請,這由內政部認定。

有媒體接着提問,若她違法是否《兩岸條例》有規定要求李貞秀解職?樑文傑說,「我們會做出解釋」,如果取得臺灣身分「有些必要條件沒有成就的時候」,在民法跟公法上的權利是「什麼時候開始起算」。但他強調,「不會去直接說解職或不解職的問題,而是針對比較普遍的一般性權利」。比如陸配取得身分證後三個月要取消大陸戶籍,但十年來沒有做,她十年來權利義務要怎麼處理的問題。

而年後開會討論李貞秀參選資格或者未來相關狀況?樑文傑說,主要是要討論選務機關在審查參選人資格時,特別是針對取得臺灣籍的大陸人士要參選時,過去只審查有沒有拿到身份證十年,但現在既然有新情況,「就要討論未來審查程序要怎麼進行」。

此外,對於設籍時間的爭議,到底是陸委會官員說的繳交喪失原籍證明開始,還是目前以設籍登記爲主?年限起算點是否會溯及先前被追繳證明的陸配?樑文傑重申,陸委會的原則前提是,如果身分轉換過程從頭到尾沒有完成的話,那當初發給你的這張身分證,「等於是你自始就沒有取得臺灣身分,因爲法律效果沒有成就」,他並以結婚沒有登記只有請客爲例稱,這法律上沒有效力。但他也說,法院具體審判過程也未必照這原則進行,「所以這部分我們會再做出研究跟結論,會找相關專家學者,就這部分的實質效力是什麼,再做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