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建議特赦「國家須幫照顧者度過難關」
總統府昨發佈特赦令,賴清德總統同意特赦八十二歲劉姓婦人殺癱瘓兒子人倫悲劇案,免除劉婦發監執行。法院一審判劉婦有期徒刑二年六月時,即建議特赦,理由是對劉婦的處罰,並非刑罰可以遏止,而是國家必須要對照顧者有更多的社會和心理支持。
殺子案一審二○二五年五月廿七日由法官歐陽儀、趙書鬱、蕭淳尹組合議庭宣判,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二○二六年一月十六日撤回上訴後判決確定。
臺北地院判決指出,劉婦殺害兒固屬不該,但她終究是在兒子自幼患有極重度身心障礙下,含辛茹苦養育、照料長達五十年後,才因疫情及年老力衰、心力交瘁之故而萌生殺害兒子之念,足見她絕非視他人生命、身體法益如無物之人。
以應報角度而言,劉婦長達五十年時間苦心照料患有極重度身心障礙的兒子成長,對兒子感情至深,可以想見,她在疫情及年老力衰等多重打擊下,對兒痛下殺手,心中的痛苦早足以讓其餘生均活在自責與傷痛中,對她是巨大的懲罰。
判決說,對劉婦執行宣告的二年六月自由刑,以應報的角度,實無必要。然而,奉獻和付出彷彿必須永無止境,終於導致照顧者的身心在年邁及病痛雙重打擊下,再也支持不下去,因而在絕望下,決定對被照顧者痛下殺手,恐怕已不是刑罰有辦法去遏止或處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