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電3-3期選商規則拚6月公佈 確定不納入強制國產化

離岸風電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爲拚2030年達陣綠電三成目標,經濟部將趕在6月公佈離岸風電區塊開發3-3期選商草案,並舉行說明會。因3-3期選商規則確定不納入強制國產化,能源署將重新訂定評選機制。

據瞭解,方向上是要優先選出具實績、EPC(統包工程)能力開發商,並對提早併網者祭出額外獎勵。

3-3期選商規則改變以EPC爲主,過去以來潛力場址、3-1期、3-2期有實績的統包商將具有優勢。市場認爲,包括沃旭、CIP、海龍、天豐新能源、森崴集團(6806)、風睿等皆具有參與3-3期實力。

惟每家開發商手上案場進度不一,部分業者現積極投入3-1期、3-2期興建,希望3-3期能稍有延後;部分開發商手上潛力場址案場將完工,因此則希望提前進行。因此,備標期多長,是業界角力、折衝的重點。

國內高科技供應鏈在2030年前皆有高度綠電需求,經濟部長郭智輝指示「不能一直等」,能源署一方面檢討潛力場址及3-1期各開發商進度,及檢視3-2期業者履約能力;同時,經濟部將草擬3-3期選商作業,預訂趕在6月召開說明會,此進度較市場預期來得快。

截至目前,經濟部已與力麗集團海峽一風場300千瓩 (MW)解約;3-2期科里歐海鼎一(360MW)、德能英華威集團德帥風場(240MW)等兩處風場則未能完成行政契約簽約,三處風場合計約900MW,預期將會併入3-3期,這也意味着3-3期開發容量將會接近4GW。

過去3-1期、3-2期選商規則是以技術、財務、產業關聯(國產化)作爲履約能力門檻,再以價格與產業關聯程度進一步評比。但去年離岸風電「國產化」政策遭歐盟狀告WTO,指控臺灣違反貿易自由化原則,臺灣與歐盟達成協議,3-3期選商規則將不會納入強制性國產化。

官員坦言,重新設計評分指標與機制,包含價格、併網年度、財務技術履約能力等,併兼顧公平性,將是一大挑戰。

據悉,郭智輝表示,3-3期屆時評選過程中,具實績、有統包能力公司優先考慮;因爲政府支持的是真正要耕耘臺灣的業者,若只是爲財務投資,「不太能夠信任」。此外,提早併網還可能有額外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