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源流專欄》終身監禁刑 不行?

蘆洲36歲啃老逆子(中)砍死年邁父母。(蕭宥彤翻攝)

新北市蘆洲一名36歲男子殺死父母的事件發生後,社會譁然。但就因爲綠色大法官做成了「實際廢除死刑」的釋憲,要讓這個逆子判死刑已經不可能,於是衆多的輿論傾向支持「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入法。沒想到,這樣的刑罰提議還是被廢死聯盟批判爲「酷刑」,聲言反對。

以前,廢死聯盟和綠營政客主張廢除死刑,引據的主要是所謂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聯合國兩項公約。這次廢死聯盟指責「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是「酷刑」,引用的則是《歐洲人權公約》。他們認爲,剝奪假釋機會的終身監禁侵犯了憲法所保障的「人性尊嚴」。

現在探究臺灣怎會簽署聯合國兩公約已經沒有意義,現在要討論的是,臺灣爲什麼一定要遵守聯合國兩公約?爲何我們要接受《歐洲人權公約》對「酷刑」的概念。臺灣難道不能自主決定我們的刑罰法制?

這是很有意思也值得認真對待的問題。特別是在美國總統川普行事反覆不定,拒絕接受國際公約規範,連連退出WHO等60多個國際組織,以及民進黨政府破壞中華民國憲政秩序,對立法院通過的法案不副署、不發佈施行的當口。

在臺灣,死刑的刑罰行之數十年,一直是最符合人民期待的法制。但在民進黨的推動下,已經判處死刑確定的死刑犯,主管的法務部想盡辦法不依法執行死刑。民進黨政府還透過綠色大法官做成「實質廢除死刑」的釋憲。

如今,我們社會面對新北市蘆洲發生的殺死父母事件,欲求其死而不可得,轉而討論將這種極惡性犯罪「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時候,廢死聯盟又以「侵害罪犯人性尊嚴」、「監所難管」等的理由,說這是不可接受的酷刑。

講「人性尊嚴」,應該是對一般正常、善良的人說,不是對極惡之人。畢竟這些畜生般的人在行兇時,視人性尊嚴爲無物。那麼,給予這些人死刑、終身監禁,說直白了就是要從他們的死亡或老死監獄,伸張死難者的人性尊嚴。

有人說,終身監禁會讓監獄難以管理「出獄無望」的罪犯,讓國家必須支付長期監禁及管理罪犯無窮無盡的代價。但我認爲,這樣的代價,說穿了,也是綠營廢死主義者在實質廢除死刑後,給國家社會加諸的負擔。

其實,對某些極惡犯罪者,無期徒刑是不是必須終身監禁,有沒有其他方式可達到符合社會正義的目的,是可以討論及研議的。比如,分級的無期徒刑,必須服刑逾30年、40年、50年、60年方得申請假釋等。

不過,在研擬這些分級無期徒刑時,應該把社會上逐漸興起的「買兇殺人」、「黑道組織成員殺人」列入極惡犯罪刑制的特別要項。

試想,臺灣社會最令人不安的,侵害社會安全秩序最巨大的,不是蘆洲殺害父母型的犯罪,也不是張文在北捷隨機殺人這類零星犯罪,而是組織性的買兇殺人。

這類組織性買兇殺人,黑幫買通的殺手通常是少年或年紀很輕的徒衆。他們期待的是,年輕殺手在犯罪後可在服個10多年徒刑後獲釋,享受未來還長的人生。

在美國,這類買兇殺人被視爲極惡犯罪,行兇的人、背後指使的人都會面對死刑的刑罰,或不得假釋的長期監禁。如果臺灣也在《刑法》中加列這樣的刑罰,應當對這類犯罪具嚇阻作用。

對此,追捧西方人權概念的廢死聯盟及綠營政客,應該爲臺灣人免於恐懼的尊嚴支持這樣的刑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