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地全額抵遺產稅 有條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民衆若在繼承遺產時需繳納的遺產稅超過30萬元,卻因手頭現金不足一時無法繳稅,可申請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不過必須符合一定要件,才能全額抵稅,尤其要留意劃設爲公設保留地時間點,以及取得方式。
依規定,若該筆保留地是在被劃設爲公共設施前,就是被繼承人所有,或是在劃設後由繼承取得,且這段期間未曾因買賣、贈與或拍賣等方式轉移持有,就可以該筆土地全數價值抵繳遺產稅。
至於何時被劃設爲公共設施,則以地方政府核發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日期爲準。
臺北國稅局說明,公設保留地是指政府在都市計劃中,爲未來建設道路、公園、停車場等公共設施而預先劃設的土地,雖然土地仍登記在私人名下,但受限於用途限制、無法自由使用,導致實際市值與流動性偏低,對於繼承人來說,經常無法直接變現來繳稅。
因此「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提供一項轉圜機制,讓符合條件的保留地可抵繳遺產稅,減輕納稅壓力。
舉例來說,納稅人老陳的父親早在1946年買下位於臺北市的一筆土地,後來在1973年被公告劃設爲「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老陳在2001年因繼承取得該筆土地,期間並未曾轉讓。
近期老陳辦理父親遺產稅申報,應繳金額達150萬元,名下僅剩這筆保留地資產,由於該土地符合法定條件,老陳可以全額抵繳遺產稅,順利免去現金籌措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