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電子渠道銷售儲蓄國債不得向投資者收取費用

中新經緯1月27日電 據財政部網站27日消息,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發佈《關於進一步做好通過電子渠道銷售儲蓄國債(電子式)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根據《通知》,電子渠道包括手機銀行和網上銀行。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以下稱承銷團成員)通過電子渠道銷售儲蓄國債(電子式)時,應當遵守《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辦法》(財庫〔2013〕7號)、《儲蓄國債發行額度管理辦法》(財庫〔2022〕43號)等管理制度關於儲蓄國債銷售時間、額度分配、債權託管、資金清算、本息兌付等方面的統一規定,並遵守《通知》有關規定。

《通知》要求,承銷團成員通過電子渠道銷售儲蓄國債(電子式),應當規範做好相關工作。

一是在各期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前,及時通過銷售儲蓄國債(電子式)的電子渠道轉載財政部國債業務公告;發行期內,通過對應電子渠道公佈並及時更新本渠道可售額度。

二是在投資者首次購買儲蓄國債(電子式)前,爲投資者開立個人國債賬戶,用於記錄投資者儲蓄國債(電子式)購買和變動情況,並由投資者指定其名下的人民幣結算賬戶作爲個人國債賬戶的資金清算賬戶。個人資金清算賬戶的電子渠道功能必須通過櫃面渠道開通。

三是在投資者購買儲蓄國債(電子式)時,爲投資者提供安全性不低於相同渠道辦理轉賬業務的身份認證方式,如使用USBKEY、密碼器、手機短信動態密碼、生物識別等。

四是通過電子渠道連續銷售各期儲蓄國債(電子式),如因故需暫停或停止銷售,應當事先向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五是不得通過電子渠道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提前兌取、質押貸款、非交易過戶和資金清算賬戶變更業務。

六是不得向投資者收取費用。

七是按年向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報告通過電子渠道銷售儲蓄國債(電子式)的相關管理制度、銷售情況、內部控制措施、信息系統運行情況等。工作中如遇重要情況,應當及時報告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

八是承銷團成員在辦理電子渠道銷售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業務過程中,因本單位系統故障、人員操作失誤等過失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