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間公司董事長將遺產全給三子 小女兒提告稱遺囑無效

蘇姓男子是兩間在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4名子女分別擔任子公司董事長或公司總經理、財務長、執行長等;蘇分配公司財務後,留下遺囑,將最後遺產全部分配給三子,小女兒不服,向臺南地院提起請求確認遺囑無效訴訟遭駁回,上訴二審,再度敗訴。

蘇姓女子一審遭駁回,不服再向臺南高分院提告主張,父親於2022年10月間過世後,三哥提出父親2020年10月間的代筆遺囑,主張應依遺囑將所遺遺產全部分配給三哥;但父親在2020年年1月間已經診斷有構音困難、言語啓動困難、言語猶豫等症狀。

蘇女指出,父親在2020年11月間經診斷近中度失智,且曾於同年12月間邀集全體繼承人訂定協議書分配財產,更於2022年1月間經法院裁定受監護宣告,足見父親之前所立遺囑意思能力已有欠缺。

蘇女主張,該遺囑當時是鄭姓見證人以預擬內容與父親確認,不是父親口述遺囑要旨,不符民法第1194條規定,因此遺囑無效。

蘇女大哥、三哥說明,父親至醫院診斷有近中度失智,是在製作遺囑之後,不能以此推論父親欠缺訂定遺囑能力,況且當時見證人有執業律師,不可能製作欠缺法定要件的代筆遺囑;此外,小妹所謂財產分配協議書,僅是父親針對特定財產、債務分配處理協議,與遺囑無關。

另外,父親在2020年11月間經認知功能檢測結果爲認知功能完整,監護契約乃合法訂立並經公證,足見父親並無意思表達不完全情況;再以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報告書,可知遺囑作成時錄影檔並無加工僞變造,父親意思表達能力完整,均證明父親具遺囑能力,該遺囑符合代筆遺囑法定作成要件。

法院說明,「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固無須將遺囑全部逐字逐句口頭陳述,且因數字關係或內容複雜,以口述不能盡意,而於見證人面前口頭表示以某文書內容爲其遺囑意旨者,亦得稱之。

法院勘驗遺囑製作過程錄影光碟,遺囑內容經見證人鄭姓律師以開放式問題詢問,由蘇姓男子針對問題口述回答遺囑意旨,並非僅以點頭、搖頭或「嗯」聲等或其他動作示意表達,而未以言語口述遺囑意旨,並經蘇親自簽名於其上,現場還有另外二名見證人。

法院將錄影光碟送法務部調查局物理鑑識實驗室鑑定,確認各影格間畫面動作連續不中斷,且其畫素大小、清晰程度、亮度及對比度均相似,無明顯之影格缺漏、前後亮度差異及修飾塗抹痕跡等異常情形,未發現待鑑影像檔具明顯僞、變造或加工之特徵。

法院再查,蘇姓男子雖經奇美醫院、成大醫院分別檢測認其有輕至中度認知功能缺失、短期記憶、語言功能及執行能力有偏差問題,但據醫院函覆意旨,並未能認蘇已達全然欠缺意思能力程度;且檢測之後,還能就特定財產分配簽訂協議書。

法院認定,蘇姓女子空言主張錄影不完整,未舉證錄影究有何不完整處,依據錄影光碟,難認其父親欠缺意思能力,該遺囑確由其父口述遺囑意旨無訛,蘇女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不應准許,上訴請求廢棄改判,爲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蘇姓男子是兩間在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他留下遺囑,將最後遺產全部分配給三子,小女兒不服,向臺南地院提起請求確認遺囑無效訴訟遭駁回,上訴二審,再度敗訴。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