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宜瑾涉詐1412萬案外案!前助理「瞎掰領現3萬」 僞證罪判決曝
▲民進黨立委林宜瑾。(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林東良、閔文昱/臺南報導
民進黨立委林宜瑾涉詐領公費助理費1412萬餘元案持續審理中,臺南地方法院今(9)日下午2時30分,先就前助理黃姓男子涉犯僞證罪部分宣判。法院認定,黃男在檢方偵辦期間具結作出不實證述,足以影響案件偵查正確性,依僞證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宣告緩刑2年,全案仍可上訴。
掛名助理實爲作業員 卻具結聲稱「有上班有領錢」
判決指出,黃姓男子自2010年12月25日起,名義上擔任林宜瑾擔任臺南市議員期間的公費助理,但實際上於2011年3月即離職,轉往其他公司擔任「做二休二」的作業員,之後未再受聘從事議員助理工作,也未實際領取助理薪資。
不過,檢方查出,林宜瑾仍指示服務處的黃姓主任,未依規定向市議會申報黃男離職異動,並在黃男不知情的情況下,持續申報助理補助費,款項共計46萬5524元匯入其銀行帳戶。
爲掩飾伯母 黃男具結作證卻說謊
法院指出,檢方於2024年8月21日偵辦林宜瑾涉貪案時,黃姓男子基於僞證犯意,爲掩飾其伯母、即服務處黃姓主任的行爲,以證人身分具結向檢察官證稱,自己自2010年12月25日至2012年4月30日間,確實持續擔任林宜瑾助理,期間有實際執行助理工作,並每月領取3萬元薪資。
黃男當時還供稱,自己同時擔任作業員,採「做二休二」制度,有空時仍會到服務處上班;助理薪資則是向伯母拿現金,帳戶狀況並不清楚,對於爲何同時任職仍能全額領取助理費,也「沒有多問」。
法院認定,上述證述明顯與事實不符,且屬於是否存在人頭助理、是否實際支領薪資的關鍵事項,足以影響偵查方向與判斷,已妨害國家司法權的正當行使。
▲林宜瑾涉嫌詐領助理費1412萬元,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記者林東良翻攝)
認罪獲減刑 法官仍斥「浪費司法資源」
法院審理時指出,黃姓男子在作證前,已被明確告知具結的法律效果,並朗讀結文後具結,清楚知悉僞證的嚴重性,卻仍於具結後虛僞證述,增加偵查機關採證錯誤、判斷失準的風險,造成司法資源浪費與程序延宕,所爲應予非難。
不過,合議庭也考量,黃男於偵查中即自白犯行,審理時亦坦承不諱,且無前科、素行良好,所爲虛僞證述尚未實際影響司法權的正確行使,依法依刑法第172條減輕其刑,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宣告緩刑2年,以勵其自新。
首波判決出爐 林宜瑾、黃姓主任案仍待審
法院說明,本案自去年10月間收案迄今未滿4個月,因黃姓男子認罪且案情單純,改採簡式審判程序,先行審結僞證罪部分。
至於林宜瑾及服務處黃姓主任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部分,因檢方起訴犯罪時間橫跨16年,人頭助理人數衆多,案件已完成準備程序,合議庭將另行定期審理。
據檢方起訴,林宜瑾自2009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21日間,歷任臺南縣議員、臺南市議員及立法院第10、11屆立法委員期間,涉嫌利用職務機會,以虛僞不實的公費助理名冊與申請文件,詐取助理費用共計1412萬7388元,目前全案仍在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