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房屋印花稅 公私契有別
民衆買賣不動產時通常會簽訂「私契」與「公契」兩種契約,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提醒,只有辦理物權登記時簽訂的公契須繳納印花稅,稅率爲契約金額的千分之1,私契不屬印花稅課徵範圍,除非具「收據」性質,才須依千分之4稅率貼用稅票。
屏東財稅局進一步說明,私契是買賣雙方的初步約定,僅具雙方約束力,並非正式登記文件,因此無須貼印花稅,不過,若契約內載明付款方式,且買方付款時,契約上註明「已收款」,則該契約同時具備「收據」功能,受款人須按收款金額的千分之4貼用印花稅票。
舉例來說,小明與小華簽訂房屋買賣契約(私契),約定房價1,000萬元,並約定買方分五次付款,每次200萬元,每次付款時,小華都會在契約書上註明「已收到200萬元」並簽名,因爲契約書同時具「收據」性質,表示賣方確認已收款,因此每次收款時,賣方需按該次收款金額的千分之4貼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