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迴搞軌4/從死刑到13年徒刑定讞 李泰安「沒被判死」法律關鍵曝

▲李雙全自縊死亡後,檢方根據秘密證人的證詞起訴李泰安。(圖/資料照)

記者葉品辰/屏東報導

震驚全臺的「南迴搞軌案」2007年地院首度判決,李泰安、李雙全被認定共同犯下殺人罪,判處李泰安死刑,不採信最初法醫認定的「多重創傷性傷害」死因。面對複雜證據,法官強調缺乏直接證據證明李泰安破壞鐵軌,但秘密證人及黃福來的證詞成爲定罪關鍵。

從死刑到13年 僅靠間接證據能否定案

案件經歷上訴二審、最高院審理,再進入更一審、更二審,歷時近十年。每一次上訴都引入新的證據或證人翻供,使法院必須重新評估每個細節。最終,更三審法官認定,李雙全在醫護不備時注射液體導致妻子中毒性休克,李泰安雖與弟弟策畫計劃,但未直接參與殺人行爲。

最終,最高法院考量到案件審理超過八年,符合《妥速審判法》的減刑規定,以「共同謀殺罪」判處李泰安有期徒刑13年,全案定讞。同時,這起案件也在法律界引發討論:如何在缺乏直接證據的情況下,依據間接證據與證人證詞,平衡公平審判與司法效率?此外,案件也促使保險與交通安全制度改革,提高防範詐保與鐵路安全的規範。

▲李泰安一審遭判處死刑,經歷不斷上訴,最高法院判處李泰安13年定讞。(圖/資料照)

社會關注與輿論 李雙全逃死的關鍵

這起駭人聽聞的案件沒判死刑的關鍵在於「證據力不足」。雖然檢方指控李氏兄弟爲了6500萬的保險金謀財害命,但破壞鐵軌的工具從未尋獲,現場也沒有李泰安的指紋或DNA。法官最後是採納了污點證人黃福來的證言,認定李泰安確實參與了「破壞鐵軌」的計劃。但在陳氏紅琛的死因部分,由於無法證明李泰安親手注射藥物,這讓他在法律上逃過了最嚴厲的死刑判決。

這場漫長的審判,也反映了臺灣司法在「間接證據」認定上的掙扎。李泰安在入獄前依然堅持清白,甚至對媒體表示:「這是一個沒有真相的判決。」但對於受害者家屬以及社會大衆來說,這13年的刑期,是對南迴驚魂夜一個遲來的交代。李泰安於2016年入獄服刑,這場牽動臺灣十年的司法大戲終於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