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內偷拍主管的女兒如廁 宜蘭警二審加重改判2年
▲少女到派出所上廁所,驚見縫隙裡有一支手機在偷拍。此爲示意圖。(圖/網友提供)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宜蘭縣三星分局三星派出所某主管的未成年女兒,2024年6月間,傍晚7點左右到派出所找爸爸,在派出所內上廁所時,驚見一支手機伸進來偷拍,少女嚇得穿上褲子奪門而出通報,抓到偷拍狼竟然是派出所內的王姓員警。一審將王男判刑1年6月,案經上訴,高等法院6日二審加重改判刑2年。可上訴。
據瞭解,王男現年35歲,案發後已經遭到停職。他犯下本案後,同事們隨即扣下他的電腦、手機,經過清查後,發現王男早在2023年7月間就開始在派出所內偷拍,包含洽公民衆、其他女警,加上這次主管的未成年女兒,最少有6人受害。檢方另案查辦他偷拍其他女子部分,至於偷拍主管未成年女兒部分,因涉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檢方偵辦後,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王男坦承犯下偷拍行爲,但辯稱不知道主管女兒是未成年人,不成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拍攝、製造少年之性影像罪」,僅成立刑度較輕的刑法「無故以錄影攝錄性影像罪」。但一審法院認定王男知情,仍論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拍攝、製造少年之性影像罪」,判刑1年6月。案件上訴第二審。
高等法院二審審理後,認爲王男具公務員身分,因此依照《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1條公務員加重刑度的規定,撤銷原判決,加重改判王男有期徒刑2年。可上訴。
王男除本案遭判刑以外,他先前在派出所內偷拍其餘5名女子部分,其中4女與他達成和解,撤回告訴;另外1名被害女子不願撤告,這部分一審將他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未經上訴,已經先行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