擎天崗野戰遭直播掀隱私權論辯 法界認無疑慮...但建議「這些事」
一對情侶日前在擎天崗親熱,遭陽管處的即時影像全程直播引發熱議,行政院前政務委員張景森發文呼籲政府檢討觀光景點即時影像設備「拒絕偷窺」。對此,法界普遍認爲,政府在公共場所設置即時影像設備主體上合法,無過度侵害人民隱私疑慮,但在數位時代下,主管機關在技術執行面上仍應秉持比例原則,可納入「調整範圍角度」與「去識別化」等隱私考量。
穩勝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包盛顥認爲,擎天崗的即時影像設置目的非監控民衆的活動或個人隱私,而是用於生態保育、研究、天候觀察與安全管理,拍攝的範圍並非針對個人非公開活動,對人民的隱私應無過度侵害的疑慮。
包盛顥指出,政府機關在公共場所設置監視或即時影像設備合法,但拍攝範圍、解析度、公開程度與資料利用方式,仍應兼顧隱私權與比例原則;但如果認爲在公共場所應該一概禁絕即時直播的設備,恐怕也難以落實公共利益及社會秩序的正當目的。
伯晟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周伯諺指出,依據「合理隱私期待」雙重測試,當事人深夜處於山區室外雖主觀有隱私期待,但因該處屬開放式公共場所,客觀上較難成立完整之合理隱私期待。
然而,公共場所不代表隱私權需全面棄守,周認爲依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精神,個人縱使在公共場所,若合理期待不受他人持續監控,且符合社會通念,仍享有「免於受國家科技系統性監控」的權利。
周伯諺指出,政府爲防災、治安或便利觀光,設置監視器目的固然正當,但仍須兼顧資訊自主權,像Google Maps 街景會利用技術主動將人臉馬賽克,侵害較小;反觀擎天崗案即時影像具4K高畫質與夜視功能,全天候公開直播且未對人臉、特定活動採取遮蔽或低解析度處理,是否逾越必要程度、違反比例原則審查,值得討論。
周認爲,主管機關應適度引入去識別化技術或調整鏡頭角度,於公共利益與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間取得平衡,後續因應與調整措施仍有精進空間。
擎天崗因日前發生「野戰」風波,全程遭陽管處YouTube直播。(取材自YouTube「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INFO」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