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直系血親尊親屬刑度加重釋憲案...憲法法庭不受理 3大法官不同意

屏東縣陳姓男子與母親、胞弟長期被父親家暴,他持菸灰缸、剪刀殺死父親,被判刑7年半定讞,他委由律師認爲刑法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法定刑一律提高至死刑、無期徒刑,有違憲之虞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陳父長期對家人家暴,2016年7月23日深夜11時許至隔日凌晨3時許,陳父又多次辱罵妻子「偷藏錢」、「討客兄」,揚言離婚並將妻子趕出門。陳替母親解釋,雙方爆發衝突,陳拿菸灰缸、剪刀揮擊、猛刺父親頭部和頸部,陳父大量失血而不治,法院2019年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並依法減刑2次,判7年6月徒刑定讞。

陳委由律師聲請釋憲,認爲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將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者法定刑一律提高至「死刑、無期徒刑」,只以「尊卑親屬」的身分關係作爲差別待遇的標準,目的雖是爲維護「尊親孝道」,但認爲一般殺人罪法定刑已可兼顧同樣目的,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規定違反憲法平等權。

陳釋憲主張,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法定刑未能考慮被害人的可歸責性、有處以有期徒刑的空間,縱使個案符合法定減輕事由,仍有刑責過苛的疑慮,違反憲法所保障人民生命權、比例原則。

大法官呂太郎、蔡宗珍等5名大法官認爲陳的主張僅是以自己主觀見解,泛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的法律違憲,並未具體敘明受憲法所保障的權利,究竟遭受如何不法的侵害,也未具體指摘相關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聲請不合法而裁定不受理。

不過,大法官陳忠五、謝銘洋、尤伯祥提出不同意見書認爲,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規定法定刑爲「死刑」或「無期徒刑」,攸關人民生命權或人身自由,法益價值位階高度重要,應以嚴格審查標準,審認違憲與否。

3人指出,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規定在普通殺人罪法定刑度外特別加重其刑,目的一般多認爲是在「維護倫常孝道」,而規定有違憲疑慮,不僅是刑度過於嚴苛、嚴重限制法官裁量空間而已,而是不問殺人動機、手段或情節輕重,只問被害人有無「直系血親尊親屬」身分,就一概加重刑度,而不是「得」加重刑度,其中差別待遇所欲維護者,與其說是實質的「倫常孝道」,不如說是形式的「尊親優位」,如此差別待遇是否合理,有從憲法保障人民平等權的觀點,予以重新檢視的必要。

另外,一名聲請人因父親處理祖父身亡後的喪葬事宜時,發生爭執,他用右手毆打父親左臉,造成臉部、頸部挫傷等,被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處拘役50日定讞。他也認爲刑法相關規定以被害人是否爲直系血親尊親屬,作爲差別刑罰輕重標準,違反憲法平等權保障,而聲請釋憲。

同樣的,大法官呂太郎、蔡宗珍等5名大法官裁定不受理,而陳忠五、謝銘洋及尤伯祥提出不同意見書,認爲如此差別待遇是否合理,有從憲法角度重新檢視的必要,相關規定違憲疑義具憲法上重要性,應裁定受理。

憲法法庭。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