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積電課長虛報加班詐1.6萬!高層震怒 苦幹15年前途全毀
臺積電一名課長虛報加班貪1.6萬,15年職涯全毀;圖非當事人。(示意圖/AI生成)
臺積電一名課長阿豪(化名),遭公司控訴利用假勤管理漏洞,多次在未加班情況下,虛報時數冒領加班費及補休,甚至在請領加班費的時段跑去健身房運動,行徑讓公司高層氣炸,不僅工作沒了還挨告。法院近日依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合併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並沒收不法所得1萬6336元及3.76小時補休假。
判決指出,阿豪2010年起進入臺積電,工作資歷長達15年,2024年間升任臺積電先進封測六廠測試營運處某部門課長。2024年5月至8月,他竟於短短3個月內,接連在17個時段虛報工作時數,有時是刷進廠後即消失擅離職守,有時是明明沒入廠,卻在門口「反向刷卡」,佯裝仍在辦公處所加班,甚至被發現多次在報加班的時間點,出現在健身房運動。
人事業務人員陷於錯誤,經內部層轉主管單位審覈後,認可阿豪申請的加班時數,核發加班費共1萬6336元、補休假3.76小時;後來公司察覺異狀,全案曝光。
阿豪辯稱,「我是將之前加班的部分集中申報…我沒有辦法去查詢我實際每天的刷進、刷出紀錄,所以我貪圖方便」,才集中在假日申報,強調現在數位辦公發達,在廠外用手機Teams、看Email,並與上百位工程師即時保持聯絡,都是在工作,「所以在廠外也可以工作加班,公司的工作規範有額外的電子郵件宣導,說要確實申報而已」。
但法官認爲,阿豪身爲管理職,明知臺積電工作規則,加班須如實、按時限申報,且公司早有懲處公告提醒;若真的是「廠外加班」,應於規定期限內申報,而非自行發明大水庫理論之變通方式彈性申報,其行爲明顯規避公司對其進出廠區紀錄及申報加班是否覈實的查覈。
而現代通訊發達,勞工於下班時間回訊、看信件已屬常見之「處理零碎事務」,未必均等同於「應受領加班費之勞務提供」,也不符合阿豪公司的加班費申報核發規則。法官指阿豪的辯詞純屬臨訟飾卸之詞。
苗栗地院審理,受僱於告訴人臺積電多年,於本案發生時擔任課長,支領優渥薪資並受公司高度信賴,卻貪圖不法私利;兼衡其於偵查、審理中均否認犯行,迄今無任何彌補過錯行爲,未獲得公司原諒,難認其有悔意。最終依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並沒收不法所得1萬6336元及3.76小時的補休假利益。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