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出口 日擬分級審查
日本政府擬廢除「防衛裝備移轉三原則」運用指針的五類型限制,依用途與殺傷能力分級審查。圖爲日本首款自制匿蹤戰機原型機 X-2「心神」試飛。(路透)
讀賣新聞報導,日本執政的自民黨取得衆議院三分之二席次後,日相高市早苗已着手推動解禁武器出口限制。日本政府與自民黨人士透露今年春天廢除「防衛裝備移轉三原則」運用指針的五類型限制,依用途與殺傷能力分級審查,出口對象擬限定與日本締結「防衛裝備品與技術移轉協定」的國家,且須符合聯合國憲章宗旨。
多名政府與自民黨人士指出,現行運用指針把可出口裝備品項限定在「救難、運輸、警戒、監視、掃雷」等五種類型,被視爲阻礙擴大出口。政府最快在今春修訂指針、廢除五類型限制;自民黨也將於三月彙整並提出給政府的建議。
依自民黨去年十二月整理的檢討要點,未來將把自衛隊法稱的「武器」納入出口解禁的討論範圍。所謂武器,是指以殺傷人員或破壞物體爲目的的裝備,包含戰車、護衛艦、飛彈等高殺傷力武器;一旦撤除五類型限制,這些武器也會被納入出口對象。
另一方面,若出口的裝備沒有上限,可能會被外界視爲日本透過裝備出口,介入國外的衝突,因此也在研議防範機制。
修訂案擬依用途與殺傷能力分類,建立分層審查。具體來說,有高度殺傷力的裝備由國家安全保障會議(NSC)拍板;NSC會由首相及相關閣員組成。
至於戰機、極音速滑翔武器(HGV)等更尖端的武器,研議再加一層把關。可能除NSC同意外,另須經閣員會議通過。相對地,防彈背心、監視雷達等低殺傷力裝備,則可由政府內部事務層級商議決定。
出口對象國方面,可能限定與日本締結有「防衛裝備品・技術移轉協定」的國家,並要求使用方式符合聯合國憲章維持和平與安全等宗旨。日本目前已與美國、英國、印度等十多個國家簽署相關協定。
不過防止武器出口無限制擴大的「煞車機制」,自民黨與聯合執政的盟友維新會存在一定差距。維新原則主張,應全面開放具殺傷能力武器的出口,由政府逐案審查是否許可。在此架構下,對遭受違反國際法侵略的國家,也以可出口具殺傷能力的武器。以「被侵略國」而言,烏克蘭即屬此類;但維新曾表示,現階段不會出口武器給烏克蘭。
另一方面,自民黨的主張相較建立更嚴密審查程序。對於向被侵略國出口武器,自民黨則持審慎態度。
這次調整被視爲日本在軍備出口制度上的第二次重大轉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