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斷所長雙腿!毒駕男「無保請回」 法官裁定理由曝光

▲毒駕男倒車衝撞輾斷埔鹽分駐所所長雙腿。(圖/民衆提供)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一名28歲施姓男子,4日下午在埔鹽住處倒車衝撞分駐所所長陳國銘與警員趙秉逸,造成陳所長雙腳遭輾斷重傷住院,趙員則在破窗制止時遭玻璃割傷。施男遭壓制逮捕後,驗出依託咪酯及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遭檢方聲請羈押。地院「依證據無法確認被告故意衝撞員警」,且「被告另案已向檢方報到獲准易科罰金」,難認有逃亡之虞」裁定「無保請回」,檢方表示將迅速提出抗告。

溪湖警分局今(6日)晚上針對此案表示,埔鹽分駐所所長陳國銘與警員趙秉逸,4日下午約14時許前往轄區查訪一名28歲因涉某案施姓男子時,對方竟駕車逃逸倒車衝撞,導致所長雙腳遭輾斷重傷住院,趙員則在破窗制止過程中遭玻璃割傷。

▲毒駕男驗出2毒倒車輾斷警局所長竟無保請回。(圖/民衆提供)

所長當時忍痛對空鳴槍示警後,火速與趙員合力將施男壓制逮捕,並驗出其體內有依託咪酯及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全案依公共危險、妨害公務等罪嫌移送,檢方向地院聲請羈押。

然而,彰化地院昨夜裁定「無保請回」,彰化地院說明理由,檢察官以被告涉犯加重妨害公務、傷害、毒駕等罪嫌,主張有逃亡及反覆實施毒駕之虞而聲請羈押。法官審理後認爲,檢方主張被告逃亡之虞,係指其另案遭通緝,然而依卷內資料,被告先前已向檢方報到並獲准易科罰金,且持有歸案證明,難認有逃亡拒捕之理由。

此外,依現場證據亦無法確認被告是「故意」衝撞員警;毒駕部分,卷內僅有初步篩檢報告,且被告無毒駕或酒駕前科,檢方未具體釋明其有反覆實施之風險。而被告已坦承肇事客觀事實,並表示願意和解,法官認爲,依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尚無法釋明被告有逃亡之虞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因此裁定無保請回。

▲毒駕男驗出2毒倒車輾斷警局所長竟無保請回。(圖/民衆提供)